前首相馬哈迪為了個人私利與執政便利,在不曾質詢法律界或公民社會的前提下,前後兩次大刀修憲,摧毀原有君主立憲精神,此後國會三讀通過的法案,無論是否獲得國家元首認同,都將在30天內自動生效成文。除了引起各方不滿,其所產生的後遺症,在於國陣挾持執政便利以及掌握國會多數權的淫威下,濫用其立法與修法權,我國許多違反人權的法律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被通過,而最高元首由於缺乏主動或被動的立法否決權,導致強調議會至上的我國憲政精神最終任由執政集團魚肉。
人民公正党於11月28日至30日于莎亞南順利舉行第5屆全國代表大會,除了各別代表的辯論,其中以黨主席拿督斯裡旺阿芝莎的政策演說以及人民公正党顧問的演講最為國內外媒體注目,尤其是有關我國君主角色的定位。
其實人民公正党談的是恢復1983年前國家元首否決國會立法的權力,但這是被動的禦准,可說是含有一種被動否決的權力在內的否決權,不能只簡化為立法禦准權或立法權,在這種憲政精神之下,最高元首仍然不能主動立法。在英國和大多數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君主握有否決議會所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是這項權力很少使用,譬如英女王能在一項法案通過後一年的時間內否決它。
我們必須認清,君主立憲制與君主專制不同,前者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過程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以及實現事實上的共和政體;後者的君主則擁有統治國家和公民自由的所有權力,但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哪些權力,如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或秦始皇,簡單而言就是獨裁君主。
值得注意的是,君主立憲制在我國的現實是,君主(國家最高元首)並不是世襲制,不似英女王可終身任職,而是由統治者會議輪流選任。因此,儘管移植自英國西敏寺制度,我國自1957年獨立行憲以來,就已經確立君主身份的權限,權利和義務早已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回顧歷史,我們幾乎可以斷定,至少在1983年以前的憲政體制,在權力制衡上是健康且正面的。
至於人民公正党顧問安華所說的恢復免控權其實只限于最高元首,並非所有馬來統治者都可恢復此豁免權,且是有限範圍的豁免權,任期內若犯下天大罪行也一樣“君主與庶民同罪”,一旦卸任最高元首,一樣可以進入審訊程序如交由特別法庭處理,就如臺灣民選總統陳水扁,卸任後就無法享有刑事豁免權。
在公正黨代表大會上,旺阿芝莎主席當時說的是馬來文的kekebalan,其實馬來語在這方面的詮釋空間相對較大,沒有英文immunity來得精准,以致引起眾多媒體尤其是華文報記者的混淆,後來的記者會上,人民公正党署理主席賽胡先阿裡博士也給予澄清。
然而,一些自詡為華基政黨的執政集團成員党,卻錯誤詮釋人民公正黨對於免控權的立場,試圖從中作梗、混淆人民視聽,亂扣君主專制的帽子於人民公正黨頭頂。與其擔憂恢復國家元首的豁免權,倒不如思考如何廢除“國陣立憲制”,馬華諸君,是時候反省了。
(第九期公正報編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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