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故事背景設定于未來的公元26世紀,全世界統一成一個單一國家“一體國”,人民生活在一個透明的城市裡,所有東西都是由玻璃或是其他透明材料製作或建造,任何人都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下且毫無保留。每個子民擁有一組字母及數字編號,身穿制服且隨時遵守著官方作息時間表:每天起床、工作、吃飯、運動、做愛,按照計算機程序分析歸納的方程式,過著所謂“幸福”的生活。

《我們》不只是一部震撼人心的科幻小說,也是一部發人深省的反烏托邦經典,更是當時英國小說家喬治奧韋爾眼中“焚書年代裡的文學奇品之一”,影響後者創作曠世巨作《1984》。無論是《我們》或《1984》,小說的背景都是個尚未發現DNA的時代,從兩位作家早期生活揣測,一點也不訝異他們早已設想到當科技遇上集權主義時,所有社會活動正常運作的背後邏輯,其實都在於一個易於被控管的目的。
我們確實活在警察國
如同《我們》或《1984》所描述,集權主義往往是這世界最可怕的盡頭。集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一般發生在極左政權國家,國家安全考慮優先于人民的自由權利,一黨專政與街頭巷尾佈滿秘密警察的情況尤為嚴重,如前蘇聯、朝鮮,極少出現於重視經濟發展的新興民主國家如我國。
內政部長賽哈密日前在國會提呈《脫氧核糖核酸法案》一讀,以強制檢驗涉及刑事案件嫌犯的脫氧核糖核酸樣本,一旦該法案通過後,警方可在無需獲得法庭批准下,強制要求所有刑事案嫌犯提供脫氧核糖核酸樣本。這是典型的集權主義國家才會有的不當作為,把人民的發根、唾液、尿液、組織、精液、血液當成自由索取的免費刊物使用?屆時數據不符,還可暫存資料室內當收藏。果真有那麼一天的到來,我們是否可要求警方給予人民一筆DNA收藏費?
沒有律師公會的意見、沒有公民社會的對話、沒有任何意見的交流,這就是馬來西亞典型國陣式不負責立法,全世界都在看的笑話。於是我們不難理解,何以倒掛國旗竟比倉促提呈DNA法案還令我們可愛的內政部官員們義憤填膺,似乎在擔心畿輔士民屢遭“虜騎”蹂躪,而對倒掛國旗者恨之切骨。如此國陣治理下的馬來西亞式“國民團結”,充斥著流於形式主義的愛國口號,而不得不用各式各樣的煙火慶典來掩飾執政者內心的貪污罪惡感與惶恐不安。
我們可愛的政府官員總以為人民的智慧如此低等,對於慣於操弄醜聞的政客總是縱容包庇,至於那些陰謀、利用、背叛、欲望與佔有等人性,以為完全被排拒於人民想像力之外。別忘了,我國人民總是相信一句話: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
迷信科技還是轉移視線?
英國是世界公認僅次於奧地利的“老大哥”,是全世界收集最多DNA數據庫的國家。英國國會曾於2001年通過一項重大的修正法案《刑事正義及警察法》,該法案原就授權警方可針對違法遭拘捕的嫌犯採集DNA樣本,但事後必須銷毀DNA檢體及數據,修正案卻進一步擴張了警察權限,美其名為“純理論性搜索”(Speculative Searches)。幾年下來,儘管有將近20萬人被無罪釋放,但相關人員的DNA資料卻仍留在警方手上,英國警方辯稱為了防範刑事罪犯再犯率的提升,而不得不如此做,但此舉顯然已是公然違反當初立法原意,引起公憤。
以解決過去及防範未來可能之犯罪為目的,甚過對於犯罪者隱私權之保護,進而合理化它們建立DNA數據庫範圍之行為,只為轉移眾人對於警察辦案效率低落的目光。倘若一個連基本調查程序都做不好的警察體系,我們還能期望他們能妥善運用如此高複雜度的DNA數據庫?更不需費口舌去辯解當中人權觀的重要性。
有個事實我們必須認清,政府如果建立了DNA數據庫是為了防範罪犯再犯,那如今仍存在的身分證制度與報生紙是否就如政府所願防範了非法移民?許多國家如日本並沒有實施身分證制度,但其國內治安如何可想而知,可見任何國民數據庫的建立與治安防範扯不上關係。
笨蛋!重點在於資訊權
甚麼東西屬於誰?誰對甚麼東西可主張權利?誰應對甚麼事物負責?近代的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人文主義典範的此三個基本範疇之上,用政府的權利主體來佔有他人的生命、身體與自由,不僅是憲法所不容,更受制于基本道德觀。
至於隱私權,主要建立在兩種概念之上,一是人的尊嚴,以及透過康德之自我決定來理解對於個人自由的尊重,前者是英美法上的隱私概念,後者體現在歐陸法系。任何法律體系都強調政府不得做出任何“立法侵犯”的動作,法律也保障了個人的緘默權以及無罪推定原則,甚至是不自證己罪,政府更不應該對於刑事嫌犯有任何強制性作為,何況是採集DNA。為何繼指紋、大馬卡之後,政府還會想要收集人民的DNA?這政府究竟是有甚麼樣的收藏癖好?
眾所周知,每個人都擁有對其本身基因信息的隱私權,無論是對於基因的保密、流通、運用等,就如金融卡、大馬卡、工作履歷一樣,都擁有資訊自主決定權,享有憲法層次的隱私權保障,基因資訊也應當受到同樣的保障。我們也要認清的是,基因隱私權或基因資訊自主權的權利標的並非基因本身,而在於資訊。
這法案的最大問題與荒謬處在於刑事調查程序,法案允許警方可在無需獲得法庭批准下索取嫌犯DNA,等於說警察的偵察動作若違反人權也將不會有所監督,甚至連負責管理DNA數據庫的竟然也是警方人員。這難道不夠誇張嗎?即便換成是索取指紋、搜索住家等都一樣,這些都牽涉到有關人身隱私權的問題,此法案顯然進一步為惡名昭彰的警察權恣意開了更大的一扇門。
別忘了,V怪客(V for Vendetta)告訴我們甚麼,人民不應該怕政府,政府才應該怕人民,而恐懼是政府的終極武器。此刻反對惡法,正是國慶最好的禮物。
(獨立新聞在線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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